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497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群(自报名),女,1981年3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平洛村高浪屯17号,因本案于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群犯销售假药罪,于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开始,被告人曾某群在未取得相关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白边村经营美莲情趣性用品店,主要销售充气娃娃、避孕套、调情用品及壮阳类性药品。2015年3月,曾某群为了营利,在未取得药监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伟哥”等药品。同年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销售假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群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群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起获的绿色“伟哥”4盒、 草鹿鞭丸6盒、中药“伟哥”5盒、的确棒8盒、黑蚂蚁6盒、中华牛鞭2盒、宫廷肾宝3盒,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徐可帆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绮棋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