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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新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4-22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0605刑初480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新,女,198367出生于广东省怀集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怀集县冷坑镇谭汶村委会邬瑞村115号,因本案于20151013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17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新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113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允欢出庭支持公诉,姚某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从20157月起,被告人姚某新从他人处接手经营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官山长堤路8204首层的无证照成人用品店,在店内销售“美国力加力”、“藏秘健肾王”、“特供伟哥”等药品,赚取利润约2000元。同年1013,公安机关会同药监部门查获姚某新经营的上述店铺,当场缴获“美国力加力”、“藏秘健肾王”、“特供伟哥”等药品一批。归案后,姚某新供述了上述经过。

经鉴定,上述起获的“美国力加力”、“藏秘健肾王”、“特供伟哥”等15种共22盒,均为药品,依法按假药论处。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姚某新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某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姚某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新销售假药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姚某新赚取利润约2000元的事实,因只有姚某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予以证实,无其他充分的证据予以印证,证据不充分,故本院对该事实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新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姚某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新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1013日起201621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员 黄丛西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员 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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