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480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新,女,1983年6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怀集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怀集县冷坑镇谭汶村委会邬瑞村1队15号,因本案于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新犯销售假药罪,于
公诉机关指控,从2015年7月起,被告人姚某新从他人处接手经营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官山长堤路8号204首层的无证照成人用品店,在店内销售“美国力加力”、“藏秘健肾王”、“特供伟哥”等药品,赚取利润约2000元。同年
经鉴定,上述起获的“美国力加力”、“藏秘健肾王”、“特供伟哥”等15种共22盒,均为药品,依法按假药论处。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姚某新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某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姚某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新销售假药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姚某新赚取利润约2000元的事实,因只有姚某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予以证实,无其他充分的证据予以印证,证据不充分,故本院对该事实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新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姚某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新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丛西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 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