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131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明(自报名),男,1964年2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胜县中心镇平静村4组20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5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明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开始,被告人杨某明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南海车管所佳沣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帮别人将二手车转入其名下给他人使用,并收取他人每辆车过户费400元作好处费。经查,同年4月至6月份期间,杨某明将车牌为粤Y54***、粤Y04***、粤Y44***、粤YB1***、粤YY0***等多辆二手车分别入户到自己名下,共收取他人好处费2000元,后用于消费。同年9月份开始,杨某明陆续收到上述汽车的违章通知,同月14日其前往安机关投案自首。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明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徐可帆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钟绮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