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292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龙,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泸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泸溪县浦市镇田家溪村一组,
被告人杨某家,男,1990年9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泸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泸溪县浦市镇田家溪村二组,因本案于
被告人杨某华,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泸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泸溪县永兴场乡三冲坪村三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4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龙、杨某家、杨某华犯盗窃罪,于
公诉机关指控,
同月27日凌晨时段,被告人杨某龙、杨某家前往南海区狮山镇谭边第二工业区坚泰铝材厂被害人姚某、王某安夫妇居住的房间内,窃取了现金2200元、白色VIVO步步高手机和三星N7100手机各一台(共价值4291元)及电动车一辆(未能核价)。
同年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龙、杨某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龙、杨某家、杨某华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龙、杨某家、杨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杨某龙、杨某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被告人杨某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三、被告人杨某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四、起获的作案工具液压钳一把、螺丝刀一把、匕首一把、六角钥匙二条、口罩二个,均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陈 波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 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