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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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龙、杨某家、杨某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4-22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292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龙,男,19841128日出生于湖南省泸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泸溪县浦市镇田家溪村一组,2012424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564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10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家,男,199095日出生于湖南省泸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泸溪县浦市镇田家溪村二组,因本案于201564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10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华,男,1985119日出生于湖南省泸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泸溪县永兴场乡三冲坪村三组,2009929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417刑满释放,201488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564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10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4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龙、杨某家、杨某华犯盗窃罪,于20161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滕茹刚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320日凌晨时段,被告人杨某龙与杨某华、唐某成(后两人因此于201488被判刑)前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石工业区泽沐祥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停车场内,相继盗取被害人林某有、余某胜、梁某莲、杨某杰、唐某分别停放在该处的粤HZM***号轻骑铃木牌摩托车、粤E29***号奔野牌摩托车、粤Y8P***号豪江牌摩托车、锐爽牌摩托车、快鹿牌电动摩托车各一辆。后杨某龙等人发现快鹿牌电动摩托车太旧,便丢弃在公司大门口,将其余四辆摩托车驾离现场。次日,唐某在厂门口起回其电动摩托车。经鉴定,轻骑铃木牌摩托车、奔野牌摩托车、豪江牌摩托车共价值4911元,其余两辆摩托车未能核价。

2015417凌晨时段,被告人杨某龙、杨某家、杨某华驾驶摩托车前往南海区狮山镇颜峰岐山工业区12号棉花厂被害人李某养居住的房间内,窃取了苹果手机两台(共价值5070元)、男装手表一个(未能核价)。

同月27日凌晨时段,被告人杨某龙、杨某家前往南海区狮山镇谭边第二工业区坚泰铝材厂被害人姚某、王某安夫妇居住的房间内,窃取了现金2200元、白色VIVO步步高手机和三星N7100手机各一台(共价值4291元)及电动车一辆(未能核价)。

同年6410许,民警分别在狮山镇谭边信封村信南街一巷3206出租屋、大沥镇城南市场一出租屋、大沥镇沥头村一出租屋抓获被告人杨某龙、杨某华、杨某家,并从杨某家的住处起获液压钳、螺丝刀、匕首各一件、六角钥匙两条、口罩两个。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龙、杨某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龙、杨某家、杨某华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龙、杨某家、杨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杨某龙、杨某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64日起2016103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64日起201633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某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64日起201643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四、起获的作案工具液压钳一把、螺丝刀一把、匕首一把、六角钥匙二条、口罩二个,均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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