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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4-22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 0605刑初291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军,男,199279日出生于江西省新干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新干县潭丘乡大塘村杨家自然村23号,2014314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47刑满释放,20151117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17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4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军犯盗窃罪,于201612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慧华出庭支持公诉,杨某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85凌晨3许,被告人杨某军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金雅轩113号铺丝域养发馆,从两扇玻璃门之间的上方缝隙爬进店内,在该店收银台的抽屉内盗得70元,在收银台的台面上盗得一台酷派5219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75元。

2015917凌晨3许,被告人杨某军到南海区大沥镇金雅轩广场ID Beauty Salon美容美发店,从两扇玻璃门之间的缝隙挤进店内,在该店收银台抽屉内盗得1700元,在收银台后面房间的办公桌上盗得一台酷派Y80D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630元。

2015108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军到南海区大沥镇大兴路4号尚汇发廊,从两扇玻璃门之间的上方缝隙爬进店内,在收银台的抽屉内盗得100元。

2015116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军到南海区大沥镇名汇城市花园62号铺Miss Liu咖啡店,从两扇玻璃门之间的上方缝隙爬进店内,在该店收银台的抽屉内盗得600元和一台苹果iphone5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876元。

20151112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军到南海区大沥镇名汇城市花园55号铺悦SPA汗蒸养生荟店,强行拨出玻璃门把手和套在把手上的门锁,开门进入店内,在该店收银台的抽屉内盗得1262元和一台苹果MacBook Air MD711CH/B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该电脑价值3600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梁某燕、周某、高某翠、李某妹、刘某仪、黎某华的陈述,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杨某军的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健康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光盘,杨某军对监控截图的确认,杨某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杨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杨某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军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杨某军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杨某军多次盗窃,且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1117日起2016716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王志钊

 

二○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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