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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华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4-22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6)0605刑初227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华,男,19931011日出生于湖南省泸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泸溪县永兴场乡三冲坪村五组,因本案于20151111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2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4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华犯抢劫罪,于20161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111114许,被告人杨某华与“阿辉”(另案处理)经密谋盗窃摩托车之后,由杨某华携带1支辣椒喷雾器、1把弹簧刀、1个七字型套筒、1把打磨成“一”字型的起子和1把螺丝刀,两人租乘一辆摩托车,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兴贤工业区美兰迪门窗厂附近寻找作案目标。被害人覃某翔驾驶一辆华威龙HL125-3C无牌摩托车搭载同乡覃某才和覃某鸿到美兰迪门窗厂应聘,覃某翔把摩托车停放在美兰迪门窗厂门口,然后和覃某才、覃某鸿进入美兰迪门窗厂。杨某华和“阿辉”趁被害人停放的摩托车无人看管之机,由“阿辉”负责把风,杨某华用工具撬锁,撬锁成功后启动摩托车准备逃离。覃某鸿发现摩托车被盗,马上通知覃某翔和覃某才一起跑出美兰迪门窗厂,三人冲上去拦截杨某华。杨某华从身上取出一支辣椒喷雾器,连续向覃某翔、覃某鸿和覃某才的面部喷了几下,致使覃某翔、覃某鸿和覃某才睁不开眼睛。后覃某翔在路边捡起一块砖头砸向杨某华,并在另外一名老乡覃勇顺的协助下将杨某华制服。期间,覃某翔的右手被刮伤,覃某鸿的左手被刮伤;“阿辉”趁机逃走。

经鉴定,被盗的华威龙HL125-3C无牌摩托车价2100元;覃某鸿、覃某翔均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肢体软组织损伤,未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杨某华携带的刀具为管制刀具。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华抢劫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民警在抓获被告人的同时起获作案工具辣椒喷雾1支、弹簧刀1把、七字型套筒1个、起子1把、螺丝刀1把。该事实有扣押物品清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1111起至2017510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起获的作案工具辣椒喷雾1支、弹簧刀1把、七字型套筒1个、起子1把、螺丝刀1把,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杨虹虹

 

       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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