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首页>>司法公开>>裁判文书公开

韦某活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04-22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0605刑初141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活,男,1974815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横县马山乡象旺村委上石村332015712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因本案于同年910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4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活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1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丹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71213左右,民警巡逻至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太平三门风采大道28号志昌花园门口时,发现被告人韦某活形迹可疑,遂对其进行检查,发现在其右手边裤袋内有一包用白色胶袋装着的12小颗白色粉末状疑似毒品,遂将其抓获,并对查获物品予以扣押。

经鉴定,在韦某活身上扣押的白色粉粒12包,共净重10.29,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13.56%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活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0.29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活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0.29,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某活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910日起201639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起获的毒品海洛因10.29,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江婧

 

                              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李冰冰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南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