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141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活,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横县马山乡象旺村委上石村33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4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活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
公诉机关指控,
经鉴定,在韦某活身上扣押的白色粉粒12包,共净重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活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活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
一、被告人韦某活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起获的毒品海洛因10.29克,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江婧
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冰冰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