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796号
原告崔XX,男,1987年2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国X,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光X,男,1989年12月出生。
被告梁馨X,女,1987年7月出生。
上述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志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郭佩珍、曾韬平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XX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国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5月22日登记结婚。原告与被告没有生育子女。婚后不久,原告与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闹矛盾,被告自2010年12月起不辞而别,离家出走。至今,被告离家出走已一年半了,而且音讯全无,原告长期备受精神折磨,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没有夫妻共有财产和共有债务需要分割处理。故起诉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5月22日登记结婚。
3、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XX村民小组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证明被告从2010年12月离开后,至今没有回来。
被告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
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原告的陈述意见和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
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5月22日登记结婚,至今没有生育子女。被告梁馨X从2010年12月离开居住地后至今未回。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称婚后原、被告性格存在差异,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称被告自2010年12月不辞而别,并提交相关证明,但被告出走原因至今未明。诉讼期间原告反映其听说被告有可能因吸毒被送强制戒毒,并于2012年7月24日前往公安机关报案,至今没有结果。综上,原告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主张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崔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崔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志军
人民陪审员 郭佩珍
人民陪审员 曾韬平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文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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