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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747号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大沥支行诉被告鲁XX、秦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 2013-03-01部门:民二庭1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747号

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大沥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负责人雷XX。

委托代理人黄XX、崔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

被告鲁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居住广东省佛山市□□□□,身份证住址四川省□□□□。

被告秦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居住广东省佛山市□□□□,身份证住址四川省□□□□。

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大沥支行诉被告鲁XX、秦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7月26日受理后,查明两被告涉及刑事犯罪正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故中止审理。至2012年11月23日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焕桃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XX、崔XX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鲁XX签订1份编号为XXX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及1份《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33万元贷款用于购买佛山市南海区XXX的房地产,贷款期限为20年,鲁XX并以该房地产作抵押担保,每月等额还款2079.74元。合同同时约定还款期限、利息、违约责任等条款。同年11月,被告鲁XX办妥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后,原告依约足额发放了贷款。岂料被告自2011年12月开始拖欠原告贷款本息,现已累计拖欠7期。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其提前偿还所余的全部贷款本金并处罚息。截至2012年6月26日,被告鲁XX尚欠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合共329271.22元。被告鲁XX与秦XX系夫妻关系,所购买的房屋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贷款项下的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以上事实有贷款合同、借款借据、抵押登记证明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长期拖欠贷款本息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鲁XX立即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319,703.05元、利息9202.88元(利息自2011年12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下浮25%暂计至2012年6月26日,实际利息计付至被告清偿全部欠款之日止)及罚息365.29元(罚息自2011年12月4日按照上述利率水平加收50%暂计至2012年6月26日,实际罚息计付至被告清偿全部欠款之日止),合计329271.22元;2.被告秦XX对被告鲁XX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就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X的房地产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4.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补充起诉意见称,截至开庭之日,两被告已经累积超过12期逾期,拖欠的贷款本金10092.31元,利息16080.33元,罚息1049.70元,未到期本金309610.74元,合计336833.08元。原告请求的利息依据《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第十四条第一款,罚息依据《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第三条第五点计算。

被告鲁XX、秦XX被羁押在看守所,本院于2012年11月19日下午15:00在南海法院第五审判庭对两被告做了询问笔录,二人发表答辩意见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起诉的事实没有意见。我们是夫妻关系,向原告贷款购买房屋属实,因涉嫌犯罪被逮捕,无能力偿还贷款。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原告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两被告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1份,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3、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鲁XX与秦XX于2002年6月23日登记结婚,是夫妻关系。

4、个人房屋贷款申请表、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于2010年10月18日与被告鲁XX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办理一笔金额为33万元的住房贷款。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将该笔贷款用于购买佛山市南海区XXX,并将该房产抵押给原告。

5、借款借据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已于2010年11月12日依约定向被告鲁XX发放全部贷款,合计33万元。

6、房地产按揭登记证明书(编号:南房按证字第886124080号)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鲁XX已将佛山市南海区XXX抵押给原告。

7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预收款凭证复印件2份,证明被告鲁XX于2010年9月14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佛山市南海区XXX。

8贷款已还款明细清单及贷款还款明细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鲁XX目前存在拖欠贷款本息的违约事实。截至开庭之日,被告已经累积超过12期逾期,拖欠的贷款本金10092.31元,利息16080.33元,罚息1049.70元,未到期本金309610.74元,合计336833.08元。

被告鲁XX、秦XX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解的权利。

经审查,原告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院相关联,本院对原告证据材料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并据此确认原告起诉所述事实。

经查,《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浮动利率周期为一年,即从贷款人实际放款日一年内,按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下浮25%计息。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以重新定价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下浮25%作为下一个浮动周期适用利率。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上述合同附件一约定,如果借款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贷款人进行清偿,贷款人有权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借款人出现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情况即视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终止或者解除本合同,依法及本合同约定对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双方约定的抵押房屋即为被告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XX,已作了抵押登记。

本院认为,《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鲁XX违反约定未能依约偿还本息,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鲁XX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并就涉案房屋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被告秦XX与被告鲁XX系夫妻关系,依法应当对双方夫妻关系存在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鲁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贷款本金319703.05元及自2011年12月4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贷款本息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和罚息予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大沥支行;

二、被告秦XX对鲁X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大沥支行有权以被告鲁XX提供抵押的佛山市南海区XXX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19.53元,财产保全费2118.51元,合共5238.04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承担,并应于支付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之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焕桃

                                  二Ο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黎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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