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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南法樵民初字第15号潘启X诉曾宪X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3-03-01部门:西樵法庭1



       广

       

2012民初字第15

原告启X19833出生

委托代理人文X,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宪X1982年5月15出生,汉族,住阳春市春城城东大道271号,公民身份号码441781198205150340

上述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8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少娟适用简易程序于924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启X及其委托代理人文X,被告宪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双方于2008年底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09年6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性格专横、处事主观,缺乏与原告沟通协商。与原告父母一同生活,经常争吵,导致家庭关系紧张。因被告患有地中海贫血,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检查身体,被告一直拒绝。2011年3月,原告再次要求被告做身体检查,被告拒绝并离家出走,一直未归。在被告离家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回家,但被告拒绝,至今未归。告认为与被告之间婚前感情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吵架,且被告一直离家不归,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已无法挽回,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债务由双方各自享有和承担;无其他共同财产需要分割,子女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告与被告于2008年中旬认识,自由恋爱。2009月6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直到2011年3月。婚后被告性格温和,处处为原告和家人着想。期间谨言慎行,并积极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事直到怀孕也不间断。被告非常尊重告父母,但原告父母却有意刁难被告。为求家和,被告只有默默忍受。曾经发生过一件事,原告父亲责备,被告实在忍受不了心中委屈,向他们说道理。结果原告父母歪曲事实,到处散播谣言说被告不尊重老人,顶撞老爷,让人误解被告是个泼辣不讲理的人。结婚期间,被告都没跟原告及其家人吵架,只有被挨骂的份。

被告患有轻度地中海贫血,原告一家严重歧视,加以嘲笑、人身攻击的侮辱原告也一改常态,一起伤害中伤被告,让被告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当时被告怀孕23周左右,被告非常注重胎儿健康,遵循医学上对轻地贫怀孕者所需的医学流程检查身体。被告怀孕期间,原告与其家人对原告胎儿并不重视。直到得知被告有轻地贫基因,原告一家强硬要求被告做超出正常医学流程的身体检查。并用不抽羊水就绝不给户口资料办准生证来威胁被告签下一切后果由被告承担这样的条约。被告没有签,但承受着非人的痛苦,原告家人要求被告抽羊水如证实胎儿有轻度地贫基因的话(当时胎儿已超出17周)要打掉胎儿。而被告要生下医学上、法律上受到保护的胎儿。原被告双方达不到共识,被告主动找西樵妇联帮忙调解,原告拒绝调解。被告尝试多途径调解,都失败了。被告为了保全婚姻,让孩子有一个健全的家,虽然心中有很大委屈,也答应了原告做抽羊水检查的要求。不幸当晚出现较严重的宫缩并出现先兆流产。为保胎儿只能留院医治。为防胎儿出现不测,无奈回到娘家安胎,生小孩。期间,原告不曾要求被告回家。

2011年6月19日,女儿出生,被告要求夫妻和好,要求回家,原告拒绝。8月21日,为挽回婚姻,买好车票回家。原告一家赶被告母女住旧屋,态度十分恶劣。被告没有经济来源,婴儿太小,被告害怕对婴儿健康成长不利,只能再次投靠娘家。

综上所述,被告第一次离家为了保住胎儿,第二次离家是为了保护孩子。鉴于双方婚前婚后感情甚好,被告依然希望能和好如初,不要让女儿变成单亲的悲惨结果,让彼此重归于好。被告请求法院判决:一,原告与被告不解除婚姻关系;二、原告执意离婚,被告怀孕抚养小孩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债务由双方承担。婚姻共同财产和私人物品要归还给被告,小孩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

原告在诉讼中举证如下

1、原告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婚姻关系

3、陈惠X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潘又X证人证言    及身份证复印件、潘仕X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自2011年3月以来,一直分居,未生活在一起。

4、个人收入证明原件,证明原告每月的工资1800元。

被告在诉讼中举证如下

5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件,证明原、被告的婚生女儿潘XX2011年6月19日出生。

6、相片原件4张,证明从2009年至2011年3月,夫妻感情非常好。

7、车票复印件、相片原件各4张,被告和女儿曾回过家被赶到旧屋住的信息证明复印件1份,光盘1张,证明被告在2011年8月曾带齐行李回原告家,当时被告和女儿住在旧屋里。

8、广东省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复印件2份、佛山市妇幼保健院超声检查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于2011年3月4日对地贫基因进行检查,被告已完全按足程序进行检查,于2011年3月31日进行产前检查。

9、被告答应做抽羊水检查的信息证明复印件、关于曾宪X来访接访的情况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答应做抽羊水,并申请西樵镇妇联调解原、被告因胎儿抽羊水产生的家庭矛盾。

10、佛山市妇幼保健院出院记录复印件、发票联复印件(发票号码05000055)各1份,佛山市妇幼保健院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复印件、住院收据复印件各2份,证明被告答应做羊水检查当日,因为宫缩,经住院检查,几日不能对胎儿进行抽羊水检查。

经庭审质证、辩证,原、被告对举证1、25、10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举证3的真实性存在异议,被告称,证人证言不真实,自2011年3月离家后,被告于同年8月21日带着女儿一起回去,只是住在旧屋。原告在庭审中承认被告曾经回家,且原告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本院对举证3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被告举证4的真实性异议,被告认为,原告这张证明的工作单位与之前的工作单位不一致,之前的单位工资是四千元,每年奖金有一万多元,由于原告的举证4只有一张证明,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举证4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原告对被告举证6-9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举证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原告认为举证6无法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好经审查,本院对照片反映原、被告双方有感情基础的关联性予以确认

综合原、被告的陈述意见和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

原告启X与被告宪X2009611登记结婚,并于2011年6月19日生育女儿XX因被告自身携带轻度地中海贫血基因,在被告怀孕过程中,原被告对是否应对胎儿做抽羊水检查产生家庭矛盾。被告于2011年3月4日进行地贫基因检查,备注栏注明:考虑携带地中海贫血基因,建议进行遗传咨询。被告于同年3月31日进行产前超声音检查未见异常原、被告双方的矛盾经当地妇联进行调解被告于2011年3月26日因先兆流产入住佛山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三天。自2011年3月,被告回娘家居住,到6月生下女儿后,原告旧屋居住一次。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于2012年813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在婚检时原告已知道被告有地中海贫血基因,说明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原、被告双方的矛盾起源原告及其家人对被告地中海贫血基因是否会对后代有遗传影响的分歧如今双方的女儿出生,双方的矛盾有缓和、消除的可能性。希望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为女儿营造健康成长的环境,努力共建美好家庭。被告在庭审中多次表示不愿意离婚,可见其有挽回婚姻的意愿,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反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启X的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 (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少娟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张文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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