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佛南法九民初字第6号
原告陈某,男,□□□□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张思扬,系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邝某欣,女,□□□□出生,汉族,住□□□□。
被告胡某,男,□□□□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陈某诉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思扬、邝某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原告诉称,2010年12月30日,被告作为借款方向原告出具《借据》,确认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承诺于2011年1月10日归还,原告遂依约向被告支付借款10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1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2年8月10日为947元),合计1094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没有答辩。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身份证、被告机动车驾驶证(各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借据(1份,原件),用以证明被告于2010年12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约定2011年1月10日返还。
被告没有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经审核,原告出示的证据材料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综合采信的证据,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已还款,故原告请求被告归还该借款,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据》中已约定了还款期限,故原告请求被告从2011年1月11日起计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胡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10000元予原告陈某,并从2011年1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息随本清。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冯载勋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孙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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