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佛南法民一初字第5763号
原告:黄XX。
被告:潘XX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建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经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08年7月和2009年1月向原告借款合计41000元,双方约定归还期限为2009年7月和2010年1月。被告没有如期还款,又于2010年10月重新续写了两张借条给原告,并写明借款利息按月息30厘计算。被告写借条后,该款经原告多次追收均本息不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1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0厘从2010年11月起计)。
原告提供被告写下的借条4张作为证据。
被告辩称:我于2008年、2009年向原告借款,并写下两张借条,确实借了原告本金41000元,借款以来一直有还利息的。其中我借21000元,另外20000元由我转手借给我的襟兄陈XX,约定利息为3分,由襟兄支付利息给原告的。陈XX写下借条给我,当时原告要求拿起这张20000元的借条,当时我就给了原告。其中2010年10月21000元的借条写明每年至少还5000元以上,且无约定利息的。现这笔借款未到期,原告就起诉了,这部分诉讼请求应驳回。
经审查查明:被告分别于2008年7月和2009年1月向原告借款合计41000元,双方约定归还期限为2009年7月和2010年1月。借款届满后被告还款,又于2010年10月重新续写了两张借条给原告,其中21000元的借条写明每年至少还5000元,但没有写明利息;20000元的借条则写明借款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后因被告没有还本付息,原告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属民间借贷,借款21000元没有约定利息,依法应作无息借贷处理,借据写明的每年最少还款5000元,不是确定的金额,原告要求全部一次性归还,应予支持;借款20000元有约定利息但无约定还款期限,原告要求还本付息,依法亦应予以支持。款项系以被告名义向原告所借,不管实际交由谁使用,原告均有权向被告要求偿还。被告称重新写下借条后支付过利息,但无证据证明,本院无法采信,故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X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XX归还借款41000元,并以月利率20‰计付借款20000元从2010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所定付款日止的借款利息给原告XX;
二、驳回原告黄XX超出前项所定利息金额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3.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与借款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彭建华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钟妙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