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佛南法民一初字第8165号
原告:陈XX。
被告:叶XX。
原告陈汉来与被告叶建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建华适用简易程序于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7月29日在南海区里水镇登记结婚,同年8月28日生育女儿陈X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感情基础差,导致婚后无法共同生活,双方现已感情破裂,故起诉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儿陈X莹由原告抚养。
被告答辩: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共同维护婚姻家庭利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相识、恋爱后同居,于2008年7月29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28日生育女儿陈X莹。近年双方缺乏沟通,常起争执,原告觉得与被告感情日渐淡漠,遂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并自愿结婚,建立了稳定的家庭。原告起诉离婚,但无证据证明存在婚姻法规定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本院无法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破裂理据不足,本院对其提出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在指责被告关心不够,感觉夫妻感情淡漠的同时,亦应自我反思,从我做起,以对婚姻家庭负责的态度解决婚姻家庭中出现的问题,就算婚姻存在严重危机,尚应给双方努力挽回婚姻关系和夫妻感情的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彭建华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钟妙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