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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佛南法民一初字第6999号民 事 判 决 书

发布时间: 2013-03-01部门:里水法庭1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2011)佛南法民一初字第6999号

原告:吴XX。

被告:何XX。

原告吴X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建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法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双方在1990年相识,于1998年3月23日登记结婚,2000年7月26日生育女儿何浩岚。婚后多年来,被告不务正业,且赌博成瘾,对家庭经济没有承担,对女儿的教育也没有尽义务,现夫妻共同生活没有共同话题、形同陌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月直到18周岁止。

原告提供结婚证、户口本为证。

被告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多年后于1998年3月23日登记结婚,2000年7月26日生育女儿何X岚。近年来因被告不务正业,对家庭经济和女儿教育没有尽到义务,原告与其感情日渐淡漠,遂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已久,是自由恋爱并自愿结婚,共同生活时间近十三年,建立了稳定的家庭。现原告起诉离婚,但无确切证明存在婚姻法规定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本院无法单凭原告的单方陈述即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虽然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出现问题甚至危机,仍应当给被告以挽回婚姻家庭的努力机会,暂不判决双方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XX的离婚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彭建华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钟妙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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