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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3-03-01部门:里水法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299号

原告:华X。

被告:陈XX

上述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建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3月16日签订房产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南海区里水镇富寿东一街8号二层房屋一幢转让给原告,总价239000元,先付首期20万元,余款在无条件协助办理房产土地证后付清,手续费用由原告自付。原告在签约当日支付了20万元,被告在同月18日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房产证原件亦交原告,次日又将该房屋的水电、电视、垃圾等交费手续交接完毕。原告一家居住至今。2009年1月19日,原告将余款39000元付清给被告。被告在收据中保证无条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土地过户手续。在办理过户时,原告为补领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支付税费34175.52元。自2011年8月起,被告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将该房屋过户给原告并支付总楼价239000元从起诉日起至过户时止按同期商业银行逾期贷款一年期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原告提供房产土地转让协议书、收条、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税完税证、补缴地价票据、居委会证明等证据。

被告辩称:我收到购房款后与原告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变更缴款手续,当着国土办证人员面签名填好表格,我并提前在新证的收件人处签名,待新证办妥后不需再到场,原告缴款领新证便可。原告因夫妻不和最后离婚,无钱办新证而拖着,现反称我不协助,其应承担一切责任。另外我怕因原告拖着不办新证而使我在广州不能购廉价经适房,双方还口头约定如果造成这种后果原告要按每月3000元交纳租金。因原告不缴费办理过户,我申购经适房后主管核查我在里水有房产而不批准。因原告的行为过错,带来我无法申购经适房,现我停止交易,要求原告交还房屋。现查土地房产仍归我所有,应受法律保护。希望原告撤诉协商处理。

被告提供房产登记信息卡、土地登记档案电脑查询信息表等证据。

经庭审质证,双方对对方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采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3月16日签订房产土地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自有的座落南海区里水镇富寿东一街8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地址里水镇富寿东街6号)二层房屋一幢转让给原告,总价239000元,先付首期20万元,余款在无条件协助办理房产土地证后付清,手续费用由原告自付。签约后原告支付了首期购房款20万元,并入住该屋至今。2009年1月19日,原告将余款39000元付清给被告。同年12月,原告为该房屋用地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登记,支付补办的税费34175.52元。后双方就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问题发生争议,原告因未得到被告协助办妥变更登记事宜而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协议转让房屋的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已经付清房款,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将房屋物权转移给原告,从而完成合同义务的全部履行。因产权变更登记的迟延办理不能单单归责于合同一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要求因此而解除合同,本院均不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华X办理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富寿东一街8号房屋转让给原告华X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驳回原告华X其余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彭建华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钟妙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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