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064号
原告:黄XX。
被告:詹XX。
被告:张XX。
上述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建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张XX和原告(1998年病故,系被告詹XX丈夫,被告张X的父亲)是岭南机械厂干部职工,且向单位购买了房改房。张XX去世后,詹XX搬往珠海与儿子同住,作为财产继承人的被告于2000年5月30日与原告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书,双方约定将张XX名下,位于南海区里水镇大冲村岭南机械厂生活区4-205号房屋以五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使用该房屋至今。然而,被告却以各种理由不协助原告到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原告提供房屋转让合同书、委托书、收据、房屋所有权证作证。
被告均无答辩。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所诉事实属实,本院直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在继承房屋后将房屋转让给原告,转让合同生效并已得到履行,唯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未办理,导致物权变更最终未能完成。办理房产过户是转让方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之一,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事宜,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詹XX、张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黄XX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转让房屋(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冲村岭南机械厂生活区4-205号房)的产权过户手续。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彭建华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钟妙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