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1)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035号
原告:许XX。
被告:卢XX。
被告:蔡XX。
被告:佛山市南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卢XX、蔡XX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权管辖。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土地转让项目在本院辖区内,即本院为合同履行地及本案被告之一的佛山市南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本院依法对本案有地域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卢XX、蔡XX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彭建华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钟妙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