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佛南法民二初字第666号
原告:钟XX。
被告:谭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XX与被告谭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谭XX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提出自己居住在佛山禅城区,要求将案件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其称居住在佛山市禅城区,但无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其提出的管辖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谭XX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彭建华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钟妙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