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佛南法立民初字第3号
原告程XX,女,汉族,1981年7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
委托代理人杨XX、傅XX,均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XX,男,汉族,1973年8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
原告程XX与被告罗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XX与被告罗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XX诉称,原、被告原是同事,经多年恋爱后,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婚生儿子罗XX出生。婚后由于双方的生活观念不同、性格不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和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罗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为止;3.确认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房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补偿5万元(房屋价值10万元);4.对被告名下的股票、基金、存款等进行分割(暂计10万,由被告补偿原告5万元)。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罗X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一是我不能满足她买车的需要,二是我母亲过来带小孩产生的问题。对于原告买车的需要,我可以在经济状况稍好的情况下买车;我母亲过来带小孩产生纠纷的问题,我可以在附近租房给我母亲居住。所以这两个都不构成我们离婚的理由。原告要求指定一个我们都认同的人选来协调我们之间的关系,我同意;我也愿意和原告去看专门的婚姻顾问。之后我和原告之间每周抽出一个专门的时间相互沟通交流,双方都可以将相处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交流。对于原告要求我不再用冷暴力的问题,我可以做得到。基于上述理由,我不同意离婚。
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的身份证(原件,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被告的身份证(原件,1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3.结婚证(原件,2份),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1份),证明罗XX是原被告婚生儿子。
5.收益权认购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名下的财产状况。
6.房产证(复印件,1份,位于佛山市佛山市南海区□□□□,证明被告名下的财产状况。
7.夫妻共同财产协议(原件,1份),证明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4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收益权认购协议不是股票,不能公开买卖。对于证据6、7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夫妻共同财产协议是为了取住房公积金而签的,房子是婚前购买的,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7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没有异议,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合原、被告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程XX与被告罗XX原是同事,于XXXX年开始恋爱,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婚生儿子罗XX出生。2013年1月5日,原告以婚后由于双方的生活观念不同、性格不同,造成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程XX与被告罗XX自愿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从认识、恋爱、结婚至今已多年,感情基础深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缺乏交流沟通,导致双方的婚姻关系紧张,但双方的矛盾并非不可缓和。只要双方今后加强沟通、坦诚相对,切实从对方的角度多考虑问题,互相体谅、相互迁就和相互包容,夫妻感情是可以修好的。而且被告亦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原告提出的问题和解决方案,被告亦承诺改正及配合处理,亦表示以后会多关心和爱护原告,并坚决不同意离婚,这说明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同时小孩年纪尚小,其健康成长离不开一个完整、和谐的家庭。为小孩营造一个完整、温馨、和谐的家庭,亦是原、被告作为父母的责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原告的相关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程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潘绮梅
二O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赵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