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佛南法行立字第16号
起诉人:李XX,男,汉族,1958年3月2日出生,住址:佛山市。
起诉人:梁XX,男,汉族,1947年8月13日出生,住址:佛山市。
起诉人:陈XX,女,汉族,1953年9月15日出生,住址:佛山市南海区。
起诉人:廖XX,男,汉族,1940年5月9日出生,住址:佛山市。
起诉人:林XX,男,汉族,1948年9月15日出生,住址:佛山市。
起诉人:周XX,男,汉族,1957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佛山市。
起诉人:李XX,女,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佛山市。
起诉人:蔡XX,男,汉族,1960年6月6日出生,住址:佛山市。
2012年10月23日,本院收到李XX等八人诉佛山市XX局的起诉材料,其请求:1、撤销□□□□号房地产权证;2、确认□□□□号房屋的第二层为违法建筑;3、诉讼费用由佛山市XX局承担。
经审查,关于李XX等八名起诉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撤销□□□□号房地产权证”,已于2011年8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被本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现起诉人又就该诉讼请求提起行政诉讼,属重复起诉,依法应当不予受理。
关于李XX等八名起诉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确认□□□□号房屋的第二层为违法建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本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告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起诉人关于确认第二层为违法建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李XX、梁XX、陈XX、廖XX、林XX、周XX、李XX、蔡X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欧伟明
审 判 员 杨洁莹
代理审判员 梁晓明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赵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