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佛南法行立字第15号
起诉人:陈XX,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住广西。
2012年8月15日,本院收到陈XX诉佛山市南海区XX大队的起诉材料,其请求判令撤销佛山市南海区XX大队作出的佛南公消火认字【2011】第□□号《火灾事故认定书》。
经审查,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核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复核申请以一次为限。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火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终止复核。因此,火灾事故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陈X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欧伟明
审 判 员 杨洁莹
代理审判员 梁晓明
二O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赵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