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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南法行立字第12号曾XX诉佛山市XX局南海分局行政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13-02-28部门:法院立案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佛南法行立字第12号

起诉人曾XX,男,汉族,1988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四川省。

法定代理人朱XX,女,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曾XX母亲。

2012年5月4日,本院收到曾XX诉佛山市XX局南海分局的起诉材料,其请求:1、依法撤销佛山市XX局南海分局作出的佛公南拘通字[2012]□□□号《拘留通知书》;2、判决佛山市XX局南海分局立即解除对曾XX拘留的强制措施;3、佛山市XX局南海分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诉讼费用。

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诉请事项即佛山市XX局南海分局作出佛公南拘通字[2012] □□□号《拘留通知书》以及对起诉人曾XX刑事拘留的行为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曾X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欧伟明

审  判  员  杨洁莹

代理审判员  梁晓明

 

二O一二年五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赵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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