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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南法行立字第13号周XX诉佛山市南海区XX局行政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13-02-28部门:法院立案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佛南法行立字第13号

起诉人:周XX,男,汉族,1950年5月29日出生,住址:佛山市南海区。

2012年6月5日,本院收到周XX诉佛山市南海区XX局的起诉材料,其请求:1、请求确认佛山市南海区XX局作出的国用(2002)特□□□的土地登记行为违法。本院于同年6月12日向周XX送达补充材料通知,要求其提交:证明起诉人于2002年11月22日本案涉讼土地“□□□”被登记时,与该土地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一式两份)。起诉人于同年6月18日补充提交了□□□承包合同书、1999年1月28日的通知及2001年2月28日承包果场基本情况证明三份材料的复印件。

经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因起诉人未能证明其于本案涉诉土地“□□□” 被登记时(2002年11月22日)与该土地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其对被诉人作出的国用(2002)特□□□的土地登记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周X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蔡洁仪

审  判  员  杨洁莹

代理审判员  梁晓明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赵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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