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佛南法民立字第2号
起诉人冯XX,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收到冯XX诉朱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
经审查,起诉人与被诉人之间并未签订购销合同,仅在送货单上注明:双方在发生经济纠纷时,指定由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处理。但送货单上既没有起诉人冯XX本人签名也没有朱XX本人签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协议管辖]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院认为,双方既未签订购销合同,又均未在送货单上签名,约定管辖条款未生效,且被告所在地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起诉人所诉不属于本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冯X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洁莹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赵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