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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南法民立字第4号佛山市XXX公司诉武汉X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13-02-28部门:法院立案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佛南法民立字第4号

起诉人:佛山市XXX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本院于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收到佛山市XXX公司诉武汉X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其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64250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经审查,起诉人与武汉XXX公司签订的《拼装式水箱订购合同》第八条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佛山市人民法院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协议管辖]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管辖条款不明确,因此起诉人所诉不属于本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佛山市XXX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洁莹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赵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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