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佛南法民立字第5号
起诉人:林XX,男,汉族,1977年6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
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收到林XX诉叶XX、曾XX、广州市XXX沐足休闲中心、杨X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
经审查,起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签订《合作协议》,合同约定一切纠纷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起诉人与被诉人的住所地均不在佛山市南海区,且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中并未列明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或标的物所在地,即不能明确任何一个有效连结点在佛山市南海区,故该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本院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虽约定了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无效,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林X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梁晓明
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赵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