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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南法民立字第5号林XX诉叶XX、曾XX、广州市XXX沐足休闲中心、杨X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13-02-28部门:法院立案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佛南法民立字第5号

        起诉人:林XX,男,汉族,1977年6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

       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收到林XX诉叶XX、曾XX、广州市XXX沐足休闲中心、杨X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

       经审查,起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签订《合作协议》,合同约定一切纠纷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起诉人与被诉人的住所地均不在佛山市南海区,且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中并未列明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或标的物所在地,即不能明确任何一个有效连结点在佛山市南海区,故该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本院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虽约定了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无效,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林X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梁晓明

 

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赵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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