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佛南法民立字第3号
起诉人:佛山市南海区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
本院于2013年2月3日收到佛山市南海区XXX有限公司诉XX达公司、XX溪公司、XX毅公司、廖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起诉人请求判令被诉人向起诉人支付货款人民币211518.49元及利息9820.45元,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经审查,起诉人与XX达公司、廖XX签订《布料销售合同》第五条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无法解决的,可交由佛山市人民法院裁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本院认为,《布料销售合同》第五条约定了由佛山市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不明确,且本案中起诉人未能证明合同履行地在佛山市南海区,因此起诉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佛山市南海区XXX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欧伟明
审 判 员 杨洁莹
代理审判员 梁晓明
二O一三年二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赵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