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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南法樵民初字第180号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嘉XX纺织有限公司诉欧阳亮X、欧阳彩X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3-02-28部门:西樵法庭1



      广

       

2012民初字第180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嘉XX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代理人胡XX,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亮X,男,汉族,1965年5月出生

被告欧阳彩X,女,汉族,1963年6月出生

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10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肖志军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29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阳亮X、欧阳彩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8月至10月,两被告以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XX制衣厂(以下简称XX制衣厂的名义向原告购买布料。2011年1月31日原、被告对账,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08755.3元,两被告承诺2011年4月15日前付清货款,否则,按每日3%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2011年4月15日被告支付了50000元货款。之后, 两被告于2011年5月28日还款30000元,7月22日还款30000元,9月11日还款30000元,11月1日还款30000元,12月5日还款20000元,2012年5月31日还款10000元,9月11日还款15000元2012年10月18日,两被告仍欠原告货款93755.3元。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93755.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3751.63元(暂计至2012年10月18日2012年10月19日至被告实际清偿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每日0.674另行计算),合计147506.9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期间,原告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进行说明,即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同期贷款利率6.15%的四倍(即每日0.674,以每次还款时间进行分段计算

原告在诉讼中举证如下

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被告户籍证明、XX制衣厂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XX制衣厂经营者为欧阳彩X

3、欠据原件一份,证明两被告至2011年1月31日共欠原告货款308755.3元。

两被告在诉讼中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原告的陈述以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0年8月至10月期间两被告以XX制衣厂名义向原告购买牛仔布2011年1月31日对账后,被告欧阳亮X签下《欠据》确认XX制衣厂原告货款308755.3元承诺年4月15日清货款,否则,按每日3% 加收利息年4月15日前,支付了50000元货款。之后,两被告2011年5月28日支付货款30000元,7月22日支付货款30000元,9月11日支付货款30000元,11月1日支付货款30000元,12月5日支付货款20000元,2012年5月31日支付货款10000元,9月11日支付货款15000元。至2012年10月18日两被告仍欠原告货款93755.3元。庭审结束前上述货款未再支付

另查明,被告欧阳亮X、欧阳彩X为夫妻,共同经营XX制衣厂,为个体工商户,该厂登记经营者为被告欧阳彩X该厂2010年11月18日注销。

本院认为,两被告欠原告货款93755.3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两被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一至三年期)利率6.15%的四倍计付违约金,暂计至2012年10月18日53751.63该主张未超出根据其主张计算应得的利息,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欧阳亮X、欧阳彩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93755.3和截止至2012年10月18的违约53751.63元并支付10月19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欠款为本金年利率6.15%的四倍计算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嘉XX纺织有限公司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5.07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应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肖志军

一二年十十二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陈宇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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