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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佛南法民一初字第7051号

发布时间: 2012-04-10部门:民一庭1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民一初字第7051

原告**,1962年2月1日出生,住**,港澳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10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11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建立深厚的感情基础,导致双方感情不断恶化,至2008年11月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曾多次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已与被告分居。后来的日子,双方是在不断冷战、僵持和斗争中渡过。原告提出离婚具有充分的理由,双方没有财产分割。原告与被告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根本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的身份证、通行证(各1份,原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被告的身份证、户口簿(各1份,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

3.结婚证(1份,原件),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

4.分居通知书(1份,原件),证明原、被告从2008年11月开始已长期分居。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1-4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被告于2006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2008年11月13日,原告通过梁谭黄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了分居通知书。后,原、被告没有再共同生活。

庭后,本院对被告**作了询问笔录,被告确认已与原告分居3年多,但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后原告于2008年11月13日向被告发出分居通知书后双方处于分居状态现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至今分居两地已3年,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本案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何 尔 冕

       审     李 淑 梅

人民陪审员    陈 琼 三

  

十二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何 丽 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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