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法院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审理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共28件,刑事处罚65人。电信诈骗犯罪案件既具备传统诈骗案件的特征,又呈现出一些新现象、新趋势,南海法院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基本特征
(一)团伙作案居多,部分案件呈现传销组织特征。电信诈骗犯罪案件被告人为二人及以上的占该类案件总数的50%以上。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由不同人员分别负责提供被害人信息或散布虚假信息、联系被害人骗取钱财、提取或转移诈骗款项等犯罪环节,所获赃款由团伙进行分配。部分案件犯罪团伙的组织结构与传销组织类似。
(二)罪犯年龄较低,以“老乡”为纽带串联作案。在被告人为多数的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之间均存在相同省籍的情况,且属同乡的占81.8%。被告人中广东籍占51.1%,广西籍占24.4%,海南籍占11.1%,湖南籍占11.1%,其他籍占2.3%。其中户籍为广东省电白县的人数显著多于其他市县,占总人数的22.2%。被告人年龄均在40岁以下,年龄集中在20至30岁之间,占总人数的82.2%。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73.3%系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
(三)诈骗手段多样,呈现高技术犯罪趋势。被告人为取得受害人信任以骗取钱财,往往利用其同情心或贪图便宜的心理,诈骗手法多样,主要分以下几类:一是冒充领导或亲友;二是冒充机票、火车票等机构的工作人员;三是利用“伪基站”发送虚假信息;四是虚假售卖商品;五是利用感情设置骗局。“伪基站”类电信诈骗自2016年1月起在南海境内被查处发现,被告人利用技术手段假冒移动通信网络诱骗用户接入后,冒充“10086”“95588”等官方号码发送诈骗短信。该类技术手段成本低、危害大,凌宏章诈骗一案中,被告人仅5天时间就发送54万条诈骗短信,仅南海区内受影响用户就达14371人次。
(四)被害人数较多,且部分被害人多次受骗。被告人通常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犯罪,在诈骗既遂的25件案中,受害人最多为24人,总人数共计达111人以上。冒充领导、亲友或工作人员类型的电信诈骗案中,往往出现同一被害人多次被骗的情形。在被告人朱某贤诈骗一案中,其冒充腾讯工作人员,先后以缴纳网络备案金、个人所得税、账户激活费、车辆购置税、媒体曝光费等名义多次诈骗受害人,向同一受害人骗取款项达45.1万元。
(五)牵连犯比例较高,跨地区作案趋势明显。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被告人往往采取其他不法手段,触犯其他罪名。通过“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时,会构成用户通信中断,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为逃避侦查,通常会持有大量不同开户名的银行卡,同时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为增加犯罪所得,被告人通常会跨越行政区域,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虚假信息,在“伪基站”类电信诈骗案件中,被告人驾车到不同城市发送虚假信息,所有案件的作案范围均覆盖超过3个城市。
二、打击电信诈骗犯罪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技术取证存在困难。涉案被告人主要通过电信、网络等媒介实施犯罪,相关信息、网络数据是审理该类案件的关键性证据,而信息、网络数据存在时效性和不稳定性,超过数据的保存时效则无法调取(如通话记录时效为3个月);若数据发生变动,则影响其证明效力。
(二)跨地域犯罪打击难度较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象通常为不特定多数人,涉及的地域比较广,通常不同辖区内的被害人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部分前期侦查工作,然而在此过程中,不同公安机关的侦查重点和标准有所不同,导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难以调取的情况,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三)个人信息泄露情况严重。冒充熟人或工作人员的案件中,被告人获取被害人的姓名、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后,有针对性地实施诈骗,犯罪成功几率更高。被告人通过不法渠道获取个人信息,不仅侵犯公民隐私权,而且使得公民的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四)民众防范意识薄弱。电信诈骗作为近几年出现的诈骗手法,民众对其了解程度不足,防范意识不强。受害人多数属于受利欲蒙蔽,警惕性较低,盲目相信被告人的骗局,从而上当受骗,部分案件中同一受害人多次被骗,直至犯罪分子被抓获才意识到上当受骗。
三、进一步加强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力度的建议
(一)建议建立跨地区、多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形成合力预防犯罪。电信诈骗的实施通常涉及多个机构或机关的业务和管理范围,虚假信息的传播涉及通信公司及监管部门,转移及提取赃款涉及各银行及其监管部门。因此,应当建立起公安机关、人民银行、通信管理部门、工商部门等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搭建起公安机关与各金融和通信机构信息交流以及统一管理平台,建立涉案账户的紧急止付、快速冻结机制,及时冻结犯罪人员账户,防止受害人损失。电信企业应严格落实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推进对于一证多卡用户的清理工作,商业银行应抓紧完成借记卡存量清理工作,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于跨区域作案的,各地公安机关应当相互配合,及时移交相关侦查材料。
(二)建议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打击行动,搭建常态化防控体系。针对“伪基站”、冒充公检法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新类型的电信诈骗,由于其危害大、扩散快,建议开展专项打击行动遏制其发展势头。如深圳市公安部门开展了打击“伪基站”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取得电信诈骗案件同比下降的显著成效。针对类型化明显的犯罪手段以及犯罪高发的区域,应当进行常态化监控管理,及时查处相关犯罪。
(三)建议尽快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培养居民隐私保护意识。目前个人信息泄露问题较为严重,犯罪分子违法获取姓名、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成本极低,其利用相关信息实施诈骗,更易获得受害人信任。因此,一方面应当加强保护个人信息和意思安全方面的制度建设,建立涉及相关信息产品的国家标准,各行政机关及行业协会应加强监管,加大对于泄露消费者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居民对于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密意识,培养良好习惯避免个人信息泄露。
(四)建议加强宣传教育,提升民众防骗意识。提升公民个人防骗意识和能力是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操作性最强、效果最佳的方法。司法机关应该发布相关典型案例,提示典型的诈骗手法,传授防骗知识,加大电信诈骗防范的宣传力度,使居民对该类犯罪产生警觉,掌握防骗手段。可以进一步发动群众力量,鼓励其主动监督和举报电信诈骗行为,共同打击该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