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法院从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共受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95件129人,其中依法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8人,被判处拘役的45人,被判处单处罚金的63人。为配合我区继续深入开展“两禁”专项打击活动,南海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以农民和民工为主。在审结的84案116人中,被告人为农民的有69人,被告人为农民工的有39人,农民和农民工占了该类案件犯罪人数的93.1%。这些农民和农民工大都具有正当职业,并非以非法捕捞为生。按照供述,犯罪分子非法捕获的水产品大多声称是自行食用的。
(二)犯罪时间均在禁渔期内。在审结的84起案件中,犯罪行为均发生在禁渔期内。在(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099号案中,2015年6月1日10时许,被告郭某在南浦村芦苞涌河段电鱼被抓,而此时距禁渔期结束仅有两小时。虽然有关部门已经对禁渔规定进行了大力宣传,但是仍有相当一部分被告人表示对此并不了解。
(三)作案地点分布较广。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作案地点广泛分布在南海辖区内的北江、西江和东平河及其支流,其中判决书明确载明犯罪地点属于禁渔区的有52件。具体作案地点一般是在水闸旁或桥底,因为此类地点的水产品数量往往较为丰富,容易吸引犯罪分子前来捕捞。值得注意的是,千灯湖因与佛山水系连通,被视作佛山水系的一部分,同样属于禁渔区,在(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994号案中,被告人吴某即因在海三路金海桥桥底水道(属千灯湖内)电鱼被抓。
(四)作案手段以电鱼为主。在受理的95起案件中,作案手段均为电鱼。作案工具一般为电鱼机、蓄电池、变压器、电瓶等等。电鱼设备多为自行购买组装,其配件多为具有多种用途的通用设备,因此该类案件较难从作案工具来源入手对其进行打击。由于电鱼作案需要分工配合,犯罪分子一般以团伙形式作案,在已审结84案中,团伙作案的有76件,占该类案件的90.5%。
二、几点建议
(一)建议加强对社会危害性的宣传力度。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分子采用电鱼等非法手段进行捕捞,其犯罪所得可能仅仅是一定数量的水产品,但是对相关水域的生态破坏是难以估量的。因此,应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教育,不要把非法捕捞水产品当作是“小恶”而放任为之。结合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例子,重点加强对禁渔区域附近的渔民、农民和农民工的宣传教育,让其充分认识到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的严重法律后果。
(二)建议加强禁渔警示标识的设置。建议在禁渔区域岸边放置禁渔标识指示牌,载明禁渔区域范围、禁渔起止时间和禁渔工具方法等内容,让禁渔信息能够清晰向公众传递。在禁渔期内还应在邻近禁渔区域或有捕鱼条件的村的在公众场所张贴有关禁渔警示标识,让禁渔时间、禁渔区域、禁渔手段广为人知。
(三)建议发动志愿者加强对禁渔区域的巡查。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由于犯罪实施区域分布较广等特点,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作案人员往往选择在夜间实施捕捞,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在被抓获时由于捕捞的水产品数量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因而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今年的禁渔期虽然已经过去,但是保护生态环境是一项长期性的常态工作,建议发动志愿者加强对禁渔区域,尤其是水闸旁或桥底等案件高发区域的巡查,及时发现非法捕捞行为,提升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