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实行悬赏执行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下列案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悬赏执行,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一)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主动报告和本院依职权查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涉案全部债务,或其财产去向不明的;
(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
(三)其他可以悬赏执行的。
第二条 下列案件,本院可依职权悬赏执行,悬赏金由法院专项资金负担:
(一)申请执行人为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执行案件;
(三)重大执行信访案件。
第三条 悬赏执行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需载明下列事项:
(一)悬赏查找的线索:包括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的下落线索等;
(二)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三)若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现悬赏目的,申请执行人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
(四)悬赏举报的截止日期;
(五)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四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悬赏执行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对悬赏执行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可以悬赏执行的,应填写《悬赏执行审批表》,拟定悬赏执行公告,报副庭长(或副局长)审批。
承办人自收到悬赏执行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应将是否准许申请的决定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五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情形,承办人认为有必要依职权悬赏执行的,应填写《悬赏执行审批表》报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审批后,发出悬赏执行公告。
依职权悬赏执行的案件,悬赏金的金额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第六条悬赏执行公告一般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并可附被执行人照片;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住所地;
(二)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执行案件案号、未履行标的额或应履行的行为等内容;
(三)悬赏查找的线索:包括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的下落线索等;
(四)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和支付办法;
(五)悬赏举报的截止日期;
(六)本院接受悬赏举报的联系人及联系方法;
(七)经本院许可的、申请执行人的其他特殊悬赏内容或悬赏要求。
第七条 悬赏执行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我院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我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以上述形式发布的悬赏执行公告不收取发布费用,并应在完成审批之日起3日内发布。
第八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应当准许。
案件承办人在通知申请执行人发布悬赏公告的决定时,应同时告知其在期限内向发布人交纳发布费用。不交纳发布费用的,视为撤回悬赏执行申请。
依职权悬赏执行的案件,选择有偿发布悬赏执行公告的,发布费用由本院专项资金负担。
第九条 悬赏执行公告发布之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由承办人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悬赏执行公告发布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将悬赏执行公告在悬赏举报截止日期前从各发布平台撤下的,由承办人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第十条 悬赏执行公告发布后,在悬赏举报截止日期前案件以执行完毕、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等方式结案的,承办人应在7日内将悬赏执行公告从各公告平台撤下,并在本院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发布案件结案信息。
第十一条 举报人可直接向案件承办人举报,也可通过本院悬赏执行举报电话12368、81856001举报。
第十二条 举报人向案件承办人举报的,承办人应对举报线索、举报时间、举报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法做好登记,并对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及时甄别、查证,查证属实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十三条 举报人通过本院悬赏执行举报电话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对执行案件案号、举报线索、举报时间、举报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法做好登记,并立即将举报线索通知案件承办人。
第十四条 执行案件有多个申请执行人,仅有部分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的,承办人应及时告知其他申请执行人。其他申请执行人不愿意申请悬赏执行的,悬赏金及悬赏发布费用由申请悬赏执行的该部分申请执行人负担。
其他申请执行人同意共同提起悬赏执行申请的,悬赏金及悬赏发布费用由同意发布悬赏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共同负担。
部分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的,承办人应通过笔录方式,告知其本院已经掌握的被执行人涉案债权债务情况,并释明相应的执行财产分配原则,以便其清晰确定悬赏金额或比例。
第十五条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现悬赏目的的,提出悬赏申请的申请执行人应在7日内,按悬赏执行公告公示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通过法院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
提出悬赏申请的申请执行人未及时支付的,悬赏金可从其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
第十六条 悬赏金的受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提供的线索明确、真实且系合法取得;
(二)所提供的线索不属于本院已掌握的范围;
(三)悬赏金的领取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
第十七条 本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人员,不得受领悬赏金。
第十八条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受领;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受领。举报时间以本院工作人员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
第十九条 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有关材料装订入档案副卷。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举报人身份或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