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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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九执字第54号

区人民法院2014-05-06

2014年2月24日,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并传唤其应于2014年2月26日到庭进行谈话。

2014年2月26日,被执行人的代理人到庭进行谈话,其声称已支付了2012年7、8月工资,余款在2014年6月前履行义务完毕

2014年2月28日,被执行人提交12年7、8月工资签收单复印件。

2014年3月,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

2014年4月22日,发函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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