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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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九执字第67号

区人民法院2014-04-25

2014年3月至4月,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

2014年4月16日,邮寄相关执行材料予被执行人住处,退件。

2014年4月21日,到达被执行人住处调查,出租方负责人声称该被执行人已于2012年5月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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