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8247号
佛山市南海区鑫腾大五金制品厂、李腾蛟:
本院受理原告刘谋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鑫腾大五金制品厂、李腾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8247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加工费35397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35397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同期一年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7月2日为人民币3705.25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晓明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5年1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丹灶法庭第六审判庭在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