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3665号
朱海东:
本院受理原告张禄兴与被告朱海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33665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自起诉之日起解除原被告租赁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钢板租金169946.76元;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租金偿清之日止(详见损失计算表);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69块钢板损失414000元;5.判令被告支付69块钢板占有使用费(自2024年4月3日起按每块每月200元的标准计算至赔偿款付清之日止);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晓明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5年1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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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