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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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8864号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樵支行诉被告李鹏宇、吴少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开庭

区人民法院2024-11-22 14:46:0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8864号

李鹏宇、吴少洪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樵支行诉被告李鹏宇、吴少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8864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李鹏宇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37363.82元、利息12689.77元、罚息578.64元、复利203.30元(暂计至2024年6月5日,从2024年6月6日起至法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之日止以未到期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63.5个基点为合同执行利率计算利息,按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分别以逾期本金、利息为基数计付罚息、复利;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执行利率上浮50%分别以所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计付罚息、以应还未还利息为基数计付复利);二、判令原告对被告李鹏宇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证号:佛押证字第20***号】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吴少洪对被告李鹏宇拖欠原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四、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慕芬独任审理,书记员由何婉君担任。本案定于2025年113日14时30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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