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9641号
何丽芳:
本院受理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洋照、何丽芳、佛山市鑫超顺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964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谭洋照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未收回车辆的全部应付租金77984.61元;二、判令被告谭洋照向原告支付逾期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5月29日为429.7元,并自2024年5月30日起以全部未付租金77984.6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全部租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三、判令被告谭洋照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596.922元;四、判令被告谭洋照向原告支付留购价款100元;五、判令被告谭洋照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六、判令被告佛山市鑫超顺运输有限公司、何丽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七、判令被告佛山市鑫超顺运输有限公司配合对(车架号:L58***89)车辆进行拍卖、变卖且原告对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八、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如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慕芬独任审理,书记员由何婉君担任。本案定于2025年1月20日9时于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