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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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904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里水支行与被告广东合生泓景房地产有限公司、黄汉奇、黄嘉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22 14:31:1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9040

黄汉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里水支行与被告广东合生泓景房地产有限公司、黄汉奇、黄嘉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9040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黄嘉鑫、黄汉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17590.91元及利息【包括暂计至2024年6月11日的应收利息27148.83元、拖欠本金的罚息1253.45元、应收利息的罚息781.82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以所欠借款本金及应收利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收拖欠本金的罚息、应收利息的罚息,期间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则上述罚息计算标准于次年10月29日相应调整】;二、请求判令被告黄嘉鑫、黄汉奇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1527元;三、请求判令被告广东合生泓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黄嘉鑫、黄汉奇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黄嘉鑫、黄汉奇提供抵押的抵押物(即被告黄嘉鑫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X的房产)经拍卖、变卖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玮祺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孔丽棋担任。本案定于2025114上午930分于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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