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9638号
杨丽娟、梁嫦杏:
本院受理原告中盛(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鸿盛鑫运输有限公司、陈佑文、杨丽娟、邓春华、梁嫦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963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佛山市鸿盛鑫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的垫付款项共计1391170.45元,代垫逾期罚息1804.08元,违约金139297.453元,律师费5000元,并另行支付原告利息(以代垫额为基数,自代垫之日起,按月息2%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暂计为1537271.983元;
2、判令被告邓春华、梁嫦杏、陈佑文、杨丽娟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判令原告有权就登记在被告佛山市鸿盛鑫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E41066、粤E49439、粤E34459、粤E44796、粤E41057陕汽徘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原告第一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债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陈佑文支付原告的垫付款项共计2118424.63元,代垫逾期罚息1804.69元,违约金212022.932元,律师费5000元,并另行支付原告利息(以代垫额为基数,自代垫之日起,按月息2%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暂计为2337252.25元;
5、判令被告邓春华、杨丽娟、梁嫦杏、佛山市鸿盛鑫运输有限公司对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6、判令原告有权就登记在被告佛山市鸿盛鑫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E45593、粤E38247、粤E28917、粤E47326、粤E45306唐鸿牌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原告第四项债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7、判令被告佛山市鸿盛鑫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的垫付款项共计257345.33元,代垫逾期利息罚息81.37元,违约金25742.67元,律师费5000元,并另行支付原告利息(以代垫额为基数,自代垫之日起,按月息2%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暂计为288169.37元;
8、判令被告邓春华、梁嫦杏、陈佑文、杨丽娟对第七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9、判令原告有权就登记在被告佛山市鸿盛鑫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即车牌号为粤E40136唐鸿牌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原告第七项债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10、判令被告陈佑文支付原告的垫付款项共计1405444.6元,代垫逾期利息3439.44元,违约金140888.404元,律师费5000元,并另行支付原告利息(以代垫额为基数,自代垫之日起,按月息2%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暂计为1554772.444元;
11、判令被告邓春华、梁嫦杏、佛山市鸿盛鑫运输有限公司、杨丽娟对第十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2、判令原告有权就登记在被告佛山市鸿盛鑫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即车牌号为粤E34511、粤E46993、粤E40770、粤E43862唐鸿牌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原告第十项债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13、判令被告邓春华支付原告的垫付款项共计958328.84元,代垫逾期罚息2068.16元,违约金96039.7元,律师费5000元,并另行支付原告利息(以代垫额为基数,自代垫之日起,按月息2%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暂计为1061436.7元;
14、判令被告陈佑文、梁嫦杏、佛山市鸿盛鑫运输有限公司、杨丽娟对被告邓春华第十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5、判令原告有权就登记在被告佛山市鸿盛鑫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即车牌号为粤E34753、粤E39461、粤E28836、粤E48303唐鸿牌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原告第十三项债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16、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雅婷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韦可楠担任。本案定于2025年1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