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5880号
佛山市安仕邦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天龙亿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健杰、佛山市安仕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5880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安仕邦公司、陈健杰向原告支付货款43375元及利息4165元(以43375元为本金,自2022年4月15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暂计算至起诉日为4165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彦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李锞担任。本案定于2025年5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