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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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东方佳源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王国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21 11:38:2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9952号    

深圳市东方佳源实业有限公司、王国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东方佳源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王国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995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王国伟、深圳市东方佳源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8771元;二、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雅婷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韦可楠担任。本案定于2025年1月8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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