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829号
佛山市领航智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原告黎煜诉被告丁丰毅、牟莹及佛山市领航智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佛山市领航宠物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829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丁丰毅签订的《合伙协议》;2、 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投资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16785.75元(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4年9月1日,具体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方法详见附件);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雅婷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韦可楠担任。本案定于2025年1月7 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