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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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丽梅诉被告佛山市荷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张裕忠、覃炎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21 11:36:3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560号    

佛山市荷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裕忠、覃炎伟

本院受理原告陆丽梅诉被告佛山市荷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张裕忠、覃炎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560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确认原告不具备被告的股东资格;2、请求判令被告佛山市荷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至第三人覃炎伟、张裕忠名下;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雅婷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韦可楠担任。本案定于2025年1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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