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9920号
张怡廷: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鑫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怡廷、张梅芳及第三人江大忙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9920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张梅芳向原告支付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0000元为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张怡廷向原告支付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0000元为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张怡廷向原告返还材料款80000元;4、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雅婷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韦可楠担任。本案定于2025年1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