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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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市科达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安智媒网络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谭朝明、珠海市光明友帮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21 11:35:3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592号    

中安智媒网络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科达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安智媒网络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谭朝明、珠海市光明友帮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59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珠海市光明友帮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396000元及利息(以396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3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7月29日为19923.75元);2判令被告珠海市光明友帮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材料款4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5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11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29日为2743.12元);3判令被告珠海市光明友帮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保证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3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7月29日为49400元);4判令被告珠海市光明友帮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维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5判令被告中安智媒网络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谭朝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由三被告承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雅婷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韦可楠担任。本案定于2025年1月13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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