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813号
佛山市林帅排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勇军: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林帅排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勇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813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先行垫付予案外人谢睿哲的车辆维修费1184元及利息【以1184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保险赔偿金为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2024年7月19日)为4.09元】,上述两项合计1188.0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敬志超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麦韵婷担任。本案定于2025年1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