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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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商桥物流有限公司、邢台蓝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升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21 11:32:0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2221号    

佛山市商桥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商桥物流有限公司、邢台蓝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升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222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赔偿货物损失11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原告实际支付之日即2023年8月8日起计算至四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即2024年7月24日为3704.1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柳谕独任审理,书记员由仇睿旻担任。本案定于2025年1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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