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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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晓、蒋文义诉被告佛山利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21 11:31:4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344号    

佛山利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蒋文义诉被告佛山利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034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自2022年2月1日起至今的章程、股东会会议决议以及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相关会计凭证,以供原告查阅、复制:2、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自2022年3月1日起至今为止的会计账薄(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等)以及原始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和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以供原告查阅;3、判令原告有权委托专业会计人员协助原告查阅、复制、审核被告公司提供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以及原始会计凭证和记账凭证并由被告承担相关费用;4、判令被告配合原告指定的专业会计人员对公司的账务进行全面审核并由被告承担相关审计费用;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柳谕独任审理,书记员由仇睿旻担任。本案定于2025年1月15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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