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681号
广东天泓康养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邓妃同诉被告广东天泓康养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68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被告广东天泓康养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涤除原告在被告广东天泓康养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工商登记事项,确认原告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立案费、保全费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哲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梁绮莉担任。本案定于2025年1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4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